各县(市、区)教体局、局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及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明确目标,加快建设
通过分析各单位上报的教育信息化月报相关数据,对比省及国家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现状尚有较大差距,任务非常艰巨、也非常紧迫。
我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实现宽带接入,网络“班班通”达到80%以上;中学计算机生机比达到8:1以上、小学计算机生机比达到10:1以上。乡镇及以下学校建有计算机教室。城市(包括县城)学校和经济较好地区教师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其他学校教师计算机配备每2人不低于一台(高中教师须每人一台计算机)。争取实现全市所有中小学教师达到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合格以上水平。
各县(市、区)要围绕上述目标,结合本地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基础教育信息化整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建设过程中要结合《河南省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标准(试行)》(教科技〔2013〕1113号)、《河南省教育城域网建设规范(试行)》(教科技〔2013〕1117号)文件精神,既要统筹兼顾,前瞻布局,又要针对区域特点和学校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便于分步实施。
二、 加强领导,保障投入
教育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财政、发展规划等多部门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
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状,各单位应把现行政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教材除外)和2013年秋季起提标部分经费作为本区域或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最低保障经费,足额用于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不准挪作它用。同时要创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团体、企业支持、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教育信息化投入格局,保证当前基础教育信息化的基本建设,保证学校购买教育信息化服务的经常性支出。
信息技术教育费“费用标准为小学规定年级每生每期30元(含电教教材8元),初中规定年级每生每期40元(含电教教材12元)”(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停止收取学杂费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取暖等费用从公用经费中列支。”(豫政〔2008〕48号)“除电教教材外,其余部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3年起提高部分统筹安排使用,标准为每生每年60元,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教学资源的补充与更新、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及日常运行维护,以确保基础教育信息化目标的实现”(豫教财〔2013〕400号)。
综上文件所述,信息技术建设费用可参考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小学阶段:(30×2+60)×(人数)-8×(4至6年级人数)(小学电教教材费);初中阶段:(40×2+60)×(人数)-12×(7至8年级人数)(初中电教教材费)。其他学校可参照该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同时,各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多媒体项目配套资金,加快工程进度,为农村学校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
各单位要根据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管好、用好信息技术教育费等相关信息化建设费用。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以应用导向、厉行节约,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根据基础教育信息化的特点,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可以以县为单位对该部分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教学资源的补充与更新、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及日常运行维护,以确保基础教育信息化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奖惩机制
教育信息化工作是全面深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工程,是保障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深刻变革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创新、从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支撑和必要手段。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教育信息化列为重点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取得成效的县(市、区)、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迟缓的地方通报批评。市教育局将对在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14年6月13日